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三清天下秀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三清天下秀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152114号“崂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第6026950号“崂山”、第17555796号、第20113861号“崂啤”、第25008850号“崂山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可可饮料;茶”等、第32类“啤酒;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52114号“崂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