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22234号“HKUNIQLOK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HKUNIQLOKH 33522234

阅读:82324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成聪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杜成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522234号“HKUNIQLOK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KUN…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成聪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杜成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522234号“HKUNIQLOK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KUNIQLOK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舞衣;手套(服装);鞋;帽;袜;皮带(服饰用);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1494号、第12821808号、第1621299号“UNIQL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靴;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过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HKUNIQLOKH”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22234号“HKUNIQLOK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522234号“HKUNIQLOK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HKUNIQLOKH 335222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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