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67205号“INLU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INLUCK 27667205

阅读:133471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全佳(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667205号“INL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全佳(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667205号“INL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LUCK”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25171061号“LUCKIN COFFEE及图”、第26684692号“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667205号“INLU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667205号“INLU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INLUCK 276672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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