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4200号《关于第55396861号“野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38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第24938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39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分别在各自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宣告无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首先,在被诉决定中,已认定第7514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短袜;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其次,在诉讼阶段,第24938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第36639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5852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13日第1791期《商标公告》上,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