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25538号“曲珍时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曲珍时轮 61525538

阅读:91306 2023-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芮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5538号“曲珍时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曲珍时轮”是申请人自己创作的品牌,具有自己的独特突出的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大量的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芮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5538号“曲珍时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曲珍时轮”是申请人自己创作的品牌,具有自己的独特突出的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大量的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合同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曲珍”、“时轮”均为宗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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