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619685号“东柳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柳青 64619685

阅读:132664 2023-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蠡县泷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卓创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9685号“东柳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南庄镇”的一个村庄名称——“东柳青村”,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地域特点、商品发展潮流…

  申请人:蠡县泷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卓创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9685号“东柳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南庄镇”的一个村庄名称——“东柳青村”,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地域特点、商品发展潮流、企业经营文化等因素,独立创作完成的,标识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以及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申请商标“东柳青”仅是申请人对自身产品的一般表述,并未对指定使用商品上品质作出超过固有程度的表述,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为蠡县南庄镇薛庄村,而非东柳青村,申请商标文字“东柳青”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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