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赛恩思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赛恩思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0607209A号“盛世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世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含药物的牙膏;膏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961876号“今世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消毒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亦不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07209A号“盛世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