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东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1282号《关于第44395464号“PA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7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2348号“pang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448904号“盘古智造pang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48906号“盘古智造pang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26885号“pangoo炫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0571547号“PAN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闪光灯标(信号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在半导体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半导体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液晶电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