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7933号《关于第42000785号“MY BEAUTY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0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9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明确放弃与第30978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商品项目“手表带、时装表”,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贵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首饰包、首饰用小饰物、钥匙圈用小饰物、钥匙圈(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首饰配件”。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第1756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带、时装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首饰包、首饰用小饰物、钥匙圈用小饰物、钥匙圈(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首饰配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