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777306号“RA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YS 41777306

阅读:86775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雷斯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87020号《关于第41777306号“RA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6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

  申请人:株式会社雷斯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87020号《关于第41777306号“RA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6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7505号“微量WEIL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国际注册第1478621号“RAYS ENGINEE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20250618号“RAYSCLUB 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373301号“RAYS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6日公布的第178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27日公布的第178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1777306号“RA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YS 417773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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