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4982号《关于第43295878号“小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42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行终670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我局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第18423502号“小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月6日公布的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