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果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赣昆戏剧创作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50021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作品高度近似,彼此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及线条,已经构成了实质性近似。二、申请人系图形品牌的真正所有人,“图形”品牌经大量在先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明显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标识及视觉方案;
2.申请人VI应用设计稿;
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4.申请人视频号截图;
5.申请人百家号截图;
6.申请人抖音账号截图;
7.申请人虎嗅账号截图;
8.申请人今日头条截图;
9.申请人微博截图;
10.申请人喜马拉雅账号截图;
11.申请人雪球账号截图;
12.申请人飞书账号截图;
13.申请人官网截图;
14.申请人业务合同复印件;
15.活动及课程宣传彩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的著作权作品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近似程度,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