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31832号“万兽王LION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兽王LIONKING及图 63331832

阅读:109226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家庄市超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1832号“万兽王LIO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639229号“LONKING及图”商标、第53792433号“狮子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石家庄市超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1832号“万兽王LIO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639229号“LONKING及图”商标、第53792433号“狮子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在“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的复审,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万兽王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3331832号“万兽王LION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兽王LIONKING及图 633318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9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