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亚萨合莱品牌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博诚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亚萨合莱品牌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博诚顺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86144号“亚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镜头;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5906号、第13668765A号“亚萨合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的,电子和电动机械锁;电子锁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卡机;半导体器件;声音警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记事器;电子防盗装置;电锁;磁性材料和器件;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提供的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亚萨合莱”为检索词的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显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已经成立并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商号主体部分的“亚萨合莱”以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金属锁(非电);电子锁芯”等商品上的“亚萨合莱”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从事的行业与异议人从事的行业密切相关,对异议人商标、商号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将异议人独创性极强的企业商号部分中文“亚萨”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为商标,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存有某种联系,因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86144号“亚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