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雄本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洛西姆(海南)电子竞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56406号“科洛姆CHROOMU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114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13日至2021年0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有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复审商标证书、及申请人资质证明等资料;2、关于复审商标官网、及天猫店铺网址及截图;3、于2019年6月30日关于复审商标品牌办公室租赁合同(承租方为复审商标主体法人)及办公照片;4、关于复审商标品牌产品加工方的资质证明文件;5、关于复审商标品牌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以及交易凭证; 6、关于复审品牌产品实拍图、仓库照片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照片;7、关于复审商标小程序软件开发合同及二维码入口、小程序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3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一项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一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授权书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二官网及天猫店铺无时间及交易信息;证据三办公室图片及租赁合同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四资质证明文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五发票显示的商品均为充电器商品而非复审商品;证据六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七未体现复审商品。综合分析申请人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商品计算机外围设备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