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37085号“Roy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oyal 1537085

阅读:179999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利洪 申请人因第1537085号“Roy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31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利洪

  申请人因第1537085号“Roy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31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垫子”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在“垫子”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光盘):1、宣传画册;2、店面图片;3、产品图片;4、发票及对应货物清单;5、驰名商标判决书;6、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21年);7、关于“Royal”商标百度搜索结果;8、线上销售、展示商品截图;9、部分展会活动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1999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2013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现为申请人、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所共有,专用期至2031年3月13日。

  2、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垫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在“垫子”商品上的注册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垫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虽可证明复审商标权利人之一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垫子商品进行了销售,但发票和货物清单中均未显示商标,故不能证明是对使用复审商标的垫子进行了销售。证据8的线上销售证据未体现销售时间。证据9的展会照片中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5、6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垫子”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其余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垫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垫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537085号“Roy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oyal 15370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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