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048353号“国丰农业GUOFENG AGRICULTUR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国丰农业GUOFENG AGRICULTURAL及图 12048353

阅读:63491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丰(福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94680号《关于第12048353号“国丰农业GUOFENG AGRICUL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丰(福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94680号《关于第12048353号“国丰农业GUOFENG AGRICUL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1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微店店铺及销售茶叶情况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据保全视频、销售合同及发票、腾讯视频上的网络广告宣传视频、网页宣传的相关截图等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鉴于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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