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比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鲍宇平
异议人深圳市比贝特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鲍宇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441906号“比呗特BIBE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呗特BIBEI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玩具;象棋”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惠州COCO Go商铺租赁合同书;相关发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比呗特BIBEITE”作为商标和商号于“游戏机;玩具;象棋”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41906号“比呗特BIBEI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