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汕头市永明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李妃
异议人汕头市永明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李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495528号“琪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琪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木纹用梳具、绘画板、绘画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6703号“琪趣 QIQU TO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活动玩具、拼图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琪趣”商标,并在本案中提交了异议人店铺截图、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琪趣”商标使用在“绘画板”商品上并具有一定消费群体,被异议人有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可能。“琪趣”非中文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淘宝、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及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允许,将“琪趣”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95528号“琪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