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萃先
申请人因第17199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7139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7199347号第41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7199347号第41类“图形”商标,原第1719934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一直使用至今,在相关网站、会刊均可以看到。申请人在第41类相关服务上享有“图形”商标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复审商标维持注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复审商标网络媒体宣传报道;
2、复审商标部分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体育设施;经营彩票服务上,于2020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8年07月19日至2021年07月18日期间是否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部分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的形成时间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证据2中,复审商标使用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亦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等相关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上述指定期间内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