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96593号“洋粉世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洋粉世家 33696593

阅读:78332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梦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梦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696593号“洋粉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梦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梦一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696593号“洋粉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洋粉世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0448号“洋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号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96593号“洋粉世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696593号“洋粉世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洋粉世家 336965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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