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诺尼家居(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诚智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金明
异议人德诺尼家居(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金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804046号“德诺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诺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成品木材;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563039号、第16562876号、第16563185号“德诺尼DENUO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冰柜”等、第6类“包装和打包用金属箔;金属管道;五金器具”等、第20类“写字台;装瓶用木箱;家具;电缆、电线塑料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成分及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木地板;成品木材;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等商品上将“德诺尼”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04046号“德诺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