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982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23198239

阅读:166149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圣康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东亿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晨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康尼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东亿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31982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圣康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东亿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晨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康尼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东亿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31982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4368号、第813440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图形设计风格、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害了其“图形”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其官方网站截图信息、产品视频广告、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囯作登字-2018-F-00509971号《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图形”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异议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1982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31982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图形 231982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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