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泽林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泽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56622号“潮头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头条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毛衣;衬衫;短袖衬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79507号“今日头条”、第15279359号“头条”、第15279516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潮头条及图”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56622号“潮头条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