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勉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诚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未来引领服装商行
异议人张勉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未来引领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386116号“K3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3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643165号“KC FUR”商标、第9145830号“KC及图”商标、第17153702号“KC”商标、第23643043号“皮草KC”商标、第31753688号“K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连指手套;裘皮披肩;皮带(服饰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将“K3C”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86116号“K3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