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10325号“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G 29510325

阅读:149340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易爱乐歌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见生活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易爱乐歌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见生活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29510325号“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易爱乐歌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见生活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易爱乐歌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见生活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29510325号“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棋、纸牌”。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G”商标,并在本案中提交了美国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腾讯视频截图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将与“G”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享有“G”美术作品著作权,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10325号“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510325号“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G 295103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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