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41527号“希佰菲”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希佰菲 34441527

阅读:145402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宁波皮卡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郜华明 异议人宁波皮卡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郜华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441527号“希佰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宁波皮卡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郜华明

  异议人宁波皮卡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郜华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441527号“希佰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佰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帆、防尘罩布、帐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9347号“希佰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希佰菲”商标,并在本案中提交了希佰菲天猫旗舰店首页、商品页、用户评价页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希佰菲”商标使用在“空调防尘罩”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消费群体,被异议人有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可能。“希佰菲”非中文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空调防尘罩”属于家电防尘罩布的一种。故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允许,将“希佰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类似的“防尘罩布”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41527号“希佰菲”商标在“防尘罩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441527号“希佰菲”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希佰菲 344415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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