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阚文强
异议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阚文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1079056号“海周红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周红蚂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工程进度查核;建筑;采矿;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咨询服务;游艇和小船的改装、翻新、整修和维护服务;木工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034117号、第4048666号、第8748406号“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第8748136号“红蚂蚁装饰”商标,第8748405号“红蚂蚁之家”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室内装璜;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红蚂蚁”,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咨询服务;木工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建筑制图”等服务上的第3145605号“红蚂蚁RED ANT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驰名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79056号“海周红蚂蚁”商标在“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咨询服务;木工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