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19243A号“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 31519243A

阅读:25437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涛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519243A号“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涛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519243A号“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13925900号“海之蓝”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6409号、第4662735号“海之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请求在本案中对“海之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19243A号“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519243A号“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新海蓝 XINHAILAN及图 31519243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7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