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安市欧娅乐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安市欧娅乐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883059号“LILY P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LY PLU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连衣裙、针织服装、呢绒夹克(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9822号“LILY”商标、第13221105号“LI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英文部分“LILY”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83059号“LILY PLU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