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96187号“益楽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楽哆 47796187

阅读:104582 2023-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中山市强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47796187号“益楽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11676号“養楽多”商…

  申请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中山市强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47796187号“益楽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11676号“養楽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1917号“养乐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61897号“养乐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693号“益力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91304号“益力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摹仿申请人“养乐多”、“益力多”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中国关联公司简介、资质文件;

  2、申请人产品排行、市场占有率;

  3、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产品宣传相关资料;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相关案例裁定书;

  8、《日企知识产权及假冒产品识别方法手册》摘页;

  9、有关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法院判决书及相关报道;

  10、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11、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是基于实际经营需要而善意注册的商标,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及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水果罐头等商品上,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牛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中文“益楽哆”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養楽多”及“养乐多”、引证商标四、五的“益力多”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酸奶、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牛奶、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认为商品提供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仅就争议商标文字本身而言,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7796187号“益楽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楽哆 477961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7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