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海澜新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江阴海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市流迹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46178182号“AF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AEX”系列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认可。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336099号“AEX”商标、第25328400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第25254183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第40989479号“A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具有惯常抄袭世界知名服装品牌的恶意,且不具有实际使用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商标档案;2、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3、产品照片、网络销售店铺截图;4、广告合同、发票;5、申请人官网截图;6、宣传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AFX”与引证商标一、四“AEX”、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EX”,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将第25253817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并未就上述商标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