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阿仕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未来公馆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55860935号“阿斯顿堡马ARSDUMBO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26574号“阿仕顿ARTSDON”商标、第8354696号“阿仕顿”商标、第12624614号“阿仕顿”商标、第12621988号“阿仕顿ARTSDON”商标、第12882149号“阿士顿”商标、第35846221号“阿仕顿ARTSDON”商标、第35846056号“阿仕顿”商标、第35846219号“阿仕顿ARTSD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阿仕顿”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阿仕顿ARTSDON”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阿仕顿”系列商标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档案;2、申请人企业及品牌荣誉;3、宣传报道资料;4、店铺网点分布图、加盟合同、门店照片、销售记录、小票、供货合同;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阿斯顿堡马ARSDUMBOMA”与申请人在先商号“阿仕顿”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