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
异议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808568号“郝云杉 东北沟帮子云杉 HAOYUN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郝云杉 东北沟帮子云杉 HAOYUNSHA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39378号“沟帮子”商标,第5463189号、第627274号“沟帮子 GOUBANGZ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火腿”等。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同处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均属于东北地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沟帮子”,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其他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08568号“郝云杉 东北沟帮子云杉 HAOYUNSHAN及图”商标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