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58684号“蝙蝠兄弟BIANFUXIONGD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蝙蝠兄弟BIANFUXIONGDI 30958684

阅读:45421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普宁市占陇澳利普电器配件厂 异议人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普宁市占陇澳利普电器配件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958684号“蝙蝠兄弟BIANFUXIONG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普宁市占陇澳利普电器配件厂

  异议人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普宁市占陇澳利普电器配件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958684号“蝙蝠兄弟BIANFUXIONG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蝙蝠兄弟BIANFUXIONG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电线连接物;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475667号“BIANF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信号铃;电阻材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58684号“蝙蝠兄弟BIANFUXIONG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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