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164490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晶思达JINGSIDA 50164490

阅读:98505 2023-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兴华 委托代理人:杭州欣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佳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0164490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永康市晶思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自主创办的“晶思达JINGSIDA”系列商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

  申请人:周兴华

  委托代理人:杭州欣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佳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0164490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永康市晶思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自主创办的“晶思达JINGSIDA”系列商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898119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05760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09307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913225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10001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906145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27670号“晶思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亦是对申请人享有较高商誉的“晶思达”商号的复制和模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永康市晶思达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抖音账号宣传网页、参展资料、相关荣誉等;

  2、他人品牌介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3、淘宝网订单截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0月14日在灭火设备、试电笔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刀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4、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丝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5、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6、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7、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8、永康市晶思达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引证商标七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申请人为永康市晶思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没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刀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钢丝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晶思达”的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主张的“晶思达”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已进行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晶思达JINGSIDA”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晶思达JINGSIDA”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灭火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构成对其引证商标复制、抄袭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0164490号“晶思达JINGSI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晶思达JINGSIDA 501644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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