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19544号“学蒙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学蒙星 30619544

阅读:85361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华蒙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冠霖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华蒙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冠霖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619544号“学蒙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广州华蒙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冠霖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华蒙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冠霖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619544号“学蒙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学蒙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403068号、第18219716号“华蒙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19544号“学蒙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619544号“学蒙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学蒙星 306195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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