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08290号“BOYCOT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BOYCOTT 29308290

阅读:48434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对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对外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308290号“BOYCO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对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对外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308290号“BOYCO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YCOTT”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制带子;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973887号“BOY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779号“BOY及图”、第13875623号“BOY LOND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皮;手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BOY”文字,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08290号“BOYCOTT”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308290号“BOYCOT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BOYCOTT 293082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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