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屏边县农拓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88920号“鲜农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具有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鲜农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