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97444号“颖威地球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颖威地球人 19497444

阅读:175580 2023-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樟树市颖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19497444号“颖威地球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618208号“地球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樟树市颖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19497444号“颖威地球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618208号“地球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地球人”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模仿抄袭,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搭顺风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明显实施了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2、淘宝商城、京东商城中产品销售情况及消费者评价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人用药;消毒剂;片剂;水剂;膏剂;贴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救急包”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得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药用洗液、膏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对于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请求,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净化剂、救急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如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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