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叶草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注销)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38003873号“暴龙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集眼镜及零配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推广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中法合资光学企业。“BOLON”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中文“暴龙”形成了对应关系,是申请人合法持有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驰名商标的抢注及傍名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2360号“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驰名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三叶草时尚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大量恶意抢注各种知名品牌,情形实属恶劣。例如:第11958624号“纪文希”、第11472662号“viPhone”公开售价80万。恶意抢注申请人“暴龙”系列商标更加肆无忌惮,先后注册“暴龙王”、“暴龙数码”、“爆龙”、“暴珑”等。其之前申请的第15491133、11843994、23147098号涉及“暴龙”字样的商标均被裁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裁定书;2、授权委托书;3、广告投放证明;4、检索报告;5、公司简介;6、证明文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同不类似。引证商标不具备独创性。被申请人认为拥有知名度的“BOLON”商标的“眼镜”商品,与被申请人“计算机”等商品毫无关联。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主要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收银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8740978号“暴龙”商标、第10646035号“暴龙眼镜”商标、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第11215407号“爆龙”商标、第16616166号“BOL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4、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天猫”、“COCCI”、“viPhone”、“佳多宝”、“新安卓”、“纪文希”、“晓米”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虽双方商标具有高度近似性,两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天猫”、“COCCI”、“viPhone”、“佳多宝”、“新安卓”、“纪文希”、“晓米”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暴龙王”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享有知名度的“暴龙”、“BOLON”商标相近。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其未阐述具体事实及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