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63586号“杞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杞萌 40563586

阅读:78144 2023-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夏靖尧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正波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0563586号“杞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杞萌运动”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

  申请人:宁夏靖尧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正波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0563586号“杞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杞萌运动”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会扰乱社会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从申请至今一直有在被使用,并经被申请人所属企业部分使用、宣传,部分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主体资格不适格。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障碍,也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影响,更加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食用油、水果蜜饯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4月6日。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40余件商标,涉及第3、5、10、14、25、29、30、31、32、33、35、39、41、43、44、45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包含“艾芙洛 IFLOW”、“NULLSTERN”、“花遇”、“土思”、“IFLOW”、“花度”、“萌女郎 MOEGIRS”、“ONE MORE CUP”、“HI HEART”、“紫媛”、“薇薇安”、“莉莉安”、“格桑梅朵”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水果蜜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40余件商标,涉及第3、5、10、14、25、29、30、31、32、33、35、39、41、43、44、45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包含“艾芙洛 IFLOW”、“NULLSTERN”、“花遇”、“土思”、“IFLOW”、“花度”、“萌女郎 MOEGIRS”、“ONE MORE CUP”、“HI HEART”、“紫媛”、“薇薇安”、“莉莉安”、“格桑梅朵”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其他主体的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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