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佳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853124号“喜茶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茶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蛋糕;比萨饼;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52230A号“喜嗏”、第21939815号“喜茶热麦”、第21813344号“喜茶一麦”、第26424160号“喜茶黑金”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蛋糕;甜食;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喜茶”或与“喜嗏”形近,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于“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的“喜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对上述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本案不作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喜茶”商标并侵犯其关联公司深圳喜茶投资有限公司及广西喜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喜茶”品牌介绍手册、“喜茶”各地门店照片及相关报道资料、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图片、所获得部分荣誉证书扫描件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喜茶”作为异议人商标或商号于“蛋糕;比萨饼”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53124号“喜茶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