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芯耐特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9233号“CN ChipNe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6460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4535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25882号“nextc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852692号“nextc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179607号“NE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287279H号“NEXT BIOMETR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87279号“NEXT BIOMETR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指定使用的商品并不相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卡(智能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hipNext”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next”、“Next”、“NEXT”及“nextchi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