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昆城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7150号“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0573号“昆城Kun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硬橡胶、塑料管、密封物、合成橡胶、塑料条、非包装用塑料膜、硬橡胶铸模、非纺织用橡胶线、橡胶或塑料填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贮气囊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