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34364号“威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威洁 30634364

阅读:132402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顺德良盛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顺德良盛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634364号“威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顺德良盛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顺德良盛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634364号“威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锅炉制造;纺织品化学处理;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空气净化;水处理;能源生产;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废水再处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29825号“威洁士”商标、第23010472号“威洁士WALE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水处理;艺术品装框;能源生产”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差异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材料处理信息;锅炉制造;纺织品化学处理;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空气净化;废水再处理;水处理;能源生产”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34364号“威洁”商标在“材料处理信息;锅炉制造;纺织品化学处理;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净化有害材料;空气净化;废水再处理;水处理;能源生产”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634364号“威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威洁 306343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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