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山鑫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山鑫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9862692号“中集富华ZHONGJIFU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集富华ZHONGJIFUHU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卡车;电动运载工具;车轴”等。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2886号、第7472885号、第1239424号“FUW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车轴;陆地车辆刹车片;汽车底盘;拖车(车辆)”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区别较大,不属于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车轴”商品上“FUW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驰名商标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0773号、第3223952号、第6715300号“中集”、第4540065号“中集CIM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中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相关公众应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且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62692号“中集富华ZHONGJIFUH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