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高明森和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法智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友生
异议人佛山市高明森和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友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56170号“雪多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多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食用淀粉;甜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18965号、第3532895号、第3805477号、第13496443号、第6909729号“雪丽糍”商标,第3805568号“雪果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56170号“雪多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