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优创派(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优创派(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8519346号“旺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蚂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税务申报服务;工商管理辅助;会计;开发票;工作和人员的安排;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484969号“淘蚂蚁”、第17067689号“蚂蚁旺财”、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旺蚂蚁”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19346号“旺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