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宁波郑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衢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亿邦格创(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郑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亿邦格创(宁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串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823418号“尘市炸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尘市炸物”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异议人引证的第34626385号“尘市炸物”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提供了“尘市炸物”加盟介绍书及加盟合作协议;大众点评网上关于“尘市炸物”的评价截图;名称为“浙江万里学院社团之声”的公众号关于“尘市炸物”的相关文章截图;名称为“吃光全宁波”的腾讯账号关于“尘市炸物”的相关视频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尘市炸物”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差异明显,应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造成损害。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23418号“尘市炸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